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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警方國安處拘捕4名港大學生 涉違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日(18日)上午向傳媒簡報案情時表示,針對7月7日由港大學生會評議會舉辦的緊急會議中,有人在會中宣揚恐怖主義,今早警方展開行動,拘捕4名男子(18至20歲)。包括港大前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港大文學院前學生會代表容頌禧以及李國賢堂前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當天下午,有消息指,4人將被通宵扣查,除張敬生外,其餘3人將於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李桂華指出,今日行動是7月16日搜查港大學生會行動的延續,當日警方持法庭搜令進行搜查,檢獲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會議相關的文件和電腦,當時有學生會聘用的律師見證下進行。

 李桂華續指,已確認在本年7月7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展開緊急會議,在議程前進行所謂默哀儀式,「追悼」刺警案死者,形容該名死者為了香港而「犧牲」。當日第一個動議是商討有關施襲人士死亡的事宜,希望以「褒獎」的形式處理,並將決定紀錄在學生會議程中。會中有贊同的人發言,形容施襲者是「烈士」和有勇氣,對他非常讚賞。最後動議通過,有30票贊成、無人反對和2票棄權,並迅速透過學生會的社交平台轉發。

 李桂華同時解釋案件執法基礎,他說,今次引用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李桂華解釋,恐怖主義的定義在國安法第24條中有詳細說明,內容指如組織、策劃、實施、參與或準備參與對社會嚴重危害的活動,即屬違法,例如刺警案中針對別人使用暴力的罪行,為威脅香港特區政府或恐嚇市民從而實現其政治主張,同屬違法。至於有關「宣揚」的解讀:包括讚揚、辯解、宣揚一些主張。在今次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事件中,當中就有多處涉及上述的定義。

 李桂華形容涉案動議令人咋舌,合理化、美化和光榮化恐怖主義,以及無差別襲擊和鼓勵別人作自殺的行為,與一般道德標準不符,而最重要是通過動議後,急不及待向外宣傳。

 李桂華表示,恐怖主義和仇恨息息相關,不單國安法中列明,在國外同樣有類似國安法第27條的法例。他舉例說,如法國《刑法典》(Code penal)第421-2-5條中訂立「寬恕恐怖主義罪」(Apologie du terrorisme);指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可判處5年監禁,如果犯罪行為是透過互聯網作出,則可判處7年監禁。而在英國於2006年的恐怖主義法案中,說明如鼓吹恐怖活動或散播恐怖主義,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記者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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