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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涉雷射筆管武罪成 男生被判囚半年

 21歲男學生早前被裁定於前年《禁蒙面法》「示威」中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即1支雷射筆,他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

 被告還柙期間涉管有未獲授權的物品,辯方於庭上解釋,涉事物品為1包過期花生,被告當時沒有為意其沒有寫上他的編號,一時不小心下違規。被告亦被指曾吸食大麻,辯方強調他沒有成癮,只是在朋輩影響下以此方法減輕受審期間的壓力。

 裁判官梁嘉琪的判詞中指,醫生判斷被告為毒品依賴者,不適合入勞教中心,且考慮到武器屬同類中的最高級別,可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而案發當日有約千人聚集,其中有人攻擊警方及堵路,惟考慮到他初犯,以6個月量刑為起點,即時監禁。

 21歲男生葉志豪被控於前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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